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wǎng) 時間:2026-09-01 14:32
中國能源新聞網(wǎng)訊(記者 馮聰聰 )8月31日,河南電力交易中心發(fā)布《河南電力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售電公司在參與批發(fā)市場和(或)零售市場交易前,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
細則明確了提交履約保障憑證應按照以下額度的最大值:過去12個月批發(fā)市場交易總電量,按標準不低于0.8分/千瓦時;過去2個月內(nèi)參與批發(fā)、零售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按標準不低于5分/千瓦時。對于暫無歷史交易電量的售電公司(含首次注冊入市),則按照其后續(xù)12個月預計擬代理零售用戶總用電量計算,標準同樣不低于0.8分/千瓦時。
細則對評價結果較低的售電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履約保障要求。根據(jù)《河南省售電公司電力交易行為評價細則及指標體系》,評價結果為B級以及無評價結果(含首次注冊入市)的售電公司,其履約保函、保險額度要求在基礎標準上提高20%。
與此同時,細則明確了三類僅能提交履約保函作為履約保障憑證的售電公司情形,一是依據(jù)電網(wǎng)企業(yè)電費結算協(xié)議,未及時足額結清結算費用等相關情況的售電公司,后續(xù)僅接受履約保函作為履約保障憑證;二是已提交履約保函、保險額度不足,經(jīng)交易中心書面提醒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未及時補繳,被暫停交易資格的售電公司;三是根據(jù)《河南省售電公司電力交易行為評價細則及指標體系》評價結果為B級的售電公司。
此次實施細則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河南電力市場的風險防控體系,對售電公司的履約能力提出了更加精細化、動態(tài)化的管理要求,有助于保障電力市場的平穩(wěn)運行和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