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觀察 時間:2026-04-29 11:08
安徽吳楚律師事務所 王立新 林曉彬
01問題的提出
2025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已突破10萬億千瓦時,在巨大的交易規(guī)模下,因電能產權分界點與計量點分離引發(fā)的法律爭議日益凸顯。電能作為法律上的“可控無體物”,其交易必須遵循“物權(交付)”與“債權(計量)”的區(qū)分原則,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2025年出臺的《電力市場計量結算基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已明確要求“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國家新規(guī)所指明的“兩點合一”方向,正是這一法律原則在技術標準上的直接體現(xiàn),也是破解當前困局的根本路徑。因此本文旨在運用物權區(qū)分原則這一理論工具,剖析“兩點分離”導致的具體法律悖論與規(guī)則困境,為化解“兩點分離”而產生的復雜的權責糾紛提供法理依據(jù)。
02法律基石:電能交易的“物”與“債”之分離
物權的基本原則:1.物權法定原則;2.一物一權原則;3.公示公信原則;4.區(qū)分原則。我國的物權區(qū)分原則,意指在法律上將一項交易區(qū)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個民事法律行為。
區(qū)分原則的基本精神有三條:第一,債權行為(即交易合同)的成立與有效,均不以標的物的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其本身也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第二,物權行為屬于財產處分行為,其行為依法成立即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交付或登記是物權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第三,在交易關系中,以物權合意為內容,以交付或登記為形式的行為,即物權行為,同時又是債的履行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指出:“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人力控制下的電能,在法律意義上是一種可控無體物。
人類社會商品的交換必然導致商品物權的轉移,商品物權的轉移一定會牽涉另一個概念,即物的交付。交付最初是指對物之直接占有的實際轉移。隨著商品交換的發(fā)展,交付的概念也從直接占有的轉移,擴大到間接占有和代理占有的轉移,交付方式日漸增多。交付可分為現(xiàn)實交付和觀念交付?,F(xiàn)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xiàn)實地轉移給受讓人,此為交付的常態(tài)。
電能屬于動產,其在供電企業(yè)和用戶之間轉移屬于現(xiàn)實交付,但又區(qū)別于有體物動產的現(xiàn)實交付。電能無體物的特性,決定了電能的交付方式絕非一般動產的現(xiàn)實交付,債權計數(shù)也非簡單的債權計數(shù)。基于此法律定性,電能交易中物權變動(交付)與債權確定(計量)必須找到明確、唯一的物理節(jié)點作為法律效力的發(fā)生點,這便引出了“產權分界點”的核心地位。
03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的法律意義
現(xiàn)行的《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五十條明確了各種情形下供用電雙方具體的責任分界點?!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條規(guī)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供用電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中典型的有名合同,其第六百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如果《供用電合同》沒有約定,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五十條中的“責任分界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條中的“產權分界處”,實為同一個概念的不同表述。因而,電能交付的地點是明確的,即“產權分界處”或者“責任分界點”,或者是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地點。
產權分界點具有以下重要意義:1.在物權方面:(1)明確了有體物電力設施在產權分界點前為供電方所有,產權分界點后為用電方所有;(2)無體物電能的物權在產權分界點前為供電方所有,產權分界點后為用電方所有。2.在債權方面:(1)確定了合同簽訂時,以供電方登記安裝在產權分界點電能計量裝置得到的計量數(shù)額,作為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債權數(shù)額;(2)以產權分界點作為計算基準點,分別計算、分攤供電方用電方在電能交易中供電損耗的債權數(shù)額。3.在合同履行方面:使供用電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時有了一個明確的履行交付的地點。4.在侵權責任方面:(1)明確了有體物電力設施引發(fā)事故的責任;(2)明確了無體物電能引發(fā)事故的責任;(3)明確了有體物電力設施和無體物電能共同引發(fā)事故的責任。5.在程序法方面:是確定訴訟管轄法院的依據(jù)之一。
04電能的債權計量
合同行為是債權的行為。合同所確定的交易之債,需要在物權交付中予以確認。合同之債的履行,需通過在商品物權交付時,對商品重量、體積、數(shù)量等屬性進行計量,以確認交付標的物的具體數(shù)量,從而確定已具體履行的債權數(shù)額,為債權結算提供依據(jù)。此行為在法律上實質上,是標的物交付的“計數(shù)”,而不僅僅是工程技術上的“計量”。
《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電能計量點位于經營主體與電網企業(yè)的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不能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電能計量點?!庇捎诟唠妷旱燃壍挠嬃吭O備難以安裝在產權分界點上,從而產生了一個新的節(jié)點——計量點。計量點的電能計量裝置所計算出的數(shù)字,即為所交付的電能數(shù)量,此計量行為實質是確定債權數(shù)額的過程。
在計量點和產權分界點合一的情況下,電能交付、計量過程就是完整的物權交付、債權數(shù)額計量過程。在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分離的情況下,計量點所記錄的電能數(shù)值,僅代表流經計量點的電能數(shù)量,未必等于在產權分界點完成交付的實際債權數(shù)額。因此,計量節(jié)點的法律意義就有了新的含義:1.在物權方面:有體物電力設施、無體物電能的物權在計量點前不能確定為供用電哪方所有。2.在債權方面:(1)計量點所顯示的債權數(shù)額,不能等同于產權分界點所交付的數(shù)額;(2)以產權分界點分攤計算供用電在電能供應中雙方電能損失的債權數(shù)額,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3.在合同履行方面:履行時交付的地點不明確。4.在侵權責任方面:不能明確有體物電力設施、無體物電能以及電力設施和無體物電能共同引發(fā)事故的責任人。5.在程序法方面:難以據(jù)此明確管轄的法院。
05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關聯(lián)
電能作為無體物,需要通過其載體——電路的特征,來界定電能流動時物權交付和債權計量所對應的法律責任。
?。ㄒ唬╇娔芟攘鹘洰a權分界點后流經電能計量點
電能在先流經產權分界點,后流經電能計量點的情況下(即高壓供電低壓計量,以下簡稱“高供低計”),會產生獨特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的高供低計的供電實務:
1.基于產權分界點的邏輯:(1)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的用電設備事故責任歸屬于用電方;(2)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的人身觸電事故責任歸屬于用電方;(3)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的設備建設、維護責任歸屬于用電方。
2.基于計量點的邏輯:(1)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的電路分流責任歸責于用電方;(2)計量點計量設備接線改變的責任歸責于用電方(也是竊電);(3)計量點的計量設備保護歸責于用電方;(4)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短路等電能損失責任歸責于用電方。
根據(jù)產權分界點的法律意義,電能在產權分界點已經完成了電能交付,流出產權分界點的電能已經屬于用電方所有。但目前供電方要求用電方承擔上述全部責任。對于電能高供低計的供電方式,供電方把物權交付的地點設在產權分界點,把電能的實際交付責任錨定在計量點,從而導致用電方的權利義務失衡,構成了一個難以自圓其說的法律邏輯悖論。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基于上述計量點邏輯[即第2點中(1)和(2)]的行為,大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盜竊罪、詐騙罪等予以評價。盡管用電方有在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分流或改變計量設備接線導致計量數(shù)額失準的行為,但此種情形下,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這段電路中的電能所有權已經屬于用電方,用電方此時所消耗的,實為自己已經取得所有權的電能。計量失準應視為供電方因自身選擇的、存在缺陷的計量模式而應承擔的商業(yè)風險。況且,當前智能電能計量裝置已經能夠通過對供電過程存儲數(shù)據(jù)的復算得出正確的電量,從而對計量錯誤予以糾正。因此,此類行為只能屬于用電方不當?shù)美?,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應該予以評價。
(二)電能先流經計量點后流經產權分界點
電能先流經計量點后流經產權分界點的情況下(如變電站間供電)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此時,電能還要經過一段電力設施,越過產權分界點時才完成向用電方的交付。由于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之間電力設施所有權是屬于供電方的。因此:
1.基于產權分界點的邏輯:(1)計量點和產權分界點之間發(fā)生的用電設備事故責任歸屬于供電方;(2)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的人身觸電事故責任歸屬于供電方;(3)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之間發(fā)生的設備建設、維護責任歸屬于供電方。
2.因計量點在先,基于產權分界點物權交付的邏輯:(1)計量點和產權分界點之間發(fā)生的電路分流責任歸責于供電方;(2)計量點計量設備的計量接線改變的責任歸責于供電方;(3)計量點的計量設備保護歸責于供電方;(4)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發(fā)生短路等電能損失責任歸責于供電方。
由于計量設備始終在供電方的控制之下,對于上述第1點中(1)至(3)、第2點中(1)至(4)的歸責原則,從法律、法理、法律邏輯上看都是合理、合法的。其中,第2點中(1)至(4)是屬于供電方少供用電方的電能,供電方對于少供的電能應予以減免或賠償。
06未經用電方同意的用電及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重合的情形下因用電方責任導致計量失準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盜竊罪的客體要件表現(xiàn)為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對象包括有形財物和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物;客觀要件表現(xiàn)為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竊取是指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主體要件表現(xiàn)為一般主體;主觀要件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兩罪區(qū)別主要在于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上:詐騙罪的客觀上需要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較大數(shù)額的財物;主觀上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
對于未經供電方同意的用電(如私接線路用電),因為供用電雙方無任何協(xié)議,供電線路中的電能所有權未發(fā)生任何變化,仍屬于供電方財產,用電戶竊取使用的行為符合刑法上盜竊罪的典型特征。
在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重合的情況下,因用電方責任導致計量失準的責任情形:
1.繞越計量裝置用電。此種情形下用電方所使用的電能未經過產權分界點,電能沒有從供電方交付給用電方,所有權仍然是供電方的,該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典型特征。
2.用電方故意使計量裝置失效或不準。此種情形下電能的所有權已經通過產權分界點轉移到用電方,供電方應通過電能復算軟件復算正確的電量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jù)。若技術上無法復算,該行為可能構成針對財產性利益(債權)的詐騙,應以詐騙罪論處。
07歸責原則與改進路徑
國務院辦公廳在2020年發(fā)布的《關于清理規(guī)范城鎮(zhèn)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yè)收費促進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以及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后續(xù)意見均明確:用戶的計量裝置費用由供電方承擔。在此政策背景下,供電方應當完善電能的交付和計量模式,應當在產權分界點安裝計量裝置,或者在合同中約定產權分界點在計量點。
若供電方繼續(xù)采用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分離的方式供電,則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對“先產權點后計量點”模式的歸責原則。應由供電方承擔第五部分(一)中第1點(1)至(3)的責任,免除用電方的第五部分(一)中第2點(1)至(4)的責任。若司法實踐中對電能先流經產權分界點后流經計量點時[有第五部分(一)中第2點(1)和(2)的情形]繼續(xù)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予以評價,那么應當推定供電方對第五部分(一)中第1點(1)至(3)的事件具有管理責任,第五部分(一)中第1點(1)至(3)的責任應當歸責于供電方。
2.對“先計量點后產權點”模式的歸責原則。因計量點和產權分界點之間的電路所有權屬于供電方,計量裝置在供電方的完全控制之下,未到達產權分界點的電能所有權屬于供電方。若用電方對計量點電能計量數(shù)額產生合理懷疑,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方法,由供電方承擔舉證責任。若供電方不能舉證證明未發(fā)生第五部分(二)中第2點(1)至(4)的情形,供電方應當按照用電方的要求,賠償或減少相應的電能債權數(shù)量。
在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分離情形下,因用電方的行為所產生的電能債權計量錯誤,屬于民事活動中的不當?shù)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保持法律的謙抑性,對此不應給予評價。
08結語
電能是無色、無味、無形的無體物,在商業(yè)化應用的過程中可以被人類控制、測量并具有使用價值的特征,應當屬于法律上的物。電能在商業(yè)化應用中產生物權交付與債權計量過程,須遵循物權的區(qū)分原則。電能交易中的物權交付和債權計量,應該按照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合一的方式進行,以保證電能的物權交付和債權計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避免產生不確定的法律后果。
目前,破除電能交易的法律困局,亟需一場從技術到規(guī)則的協(xié)同變革。因此,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升級技術規(guī)范,牽頭制定產權分界點和計量點“兩點合一”的技術標準,督促電網企業(yè)實現(xiàn)“兩點合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指導性案例或司法解釋,厘清此類糾紛的刑民邊界,統(tǒng)一裁判尺度。
唯有正本清源,方能構建一個權責對等、公平透明的電力市場環(huán)境,助力構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愿景中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能源交易市場。
責任編輯:于彤彤